- 2020-9-16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
- 2020-9-1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 17676-1999)
- 2020-9-16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知通告
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
二、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分提供机动车检验检测信息;
三、保证在用检测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对比试验;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检测档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五、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内务管理;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分提交上一年的工作报告;
七、在机动车检验检测的过程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八、检验检测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检测工程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九、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联网;
十一、积极配合各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守则:
一、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
二、不得超过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
三、按照国家机动车检验检测相关法律及标准进行检测;
四、不得出虚假检测结果;
五、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六、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程;
七、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客户的投诉或异议;
八: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不得收取贿赂”;
九、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各类机动车检验周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运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